第四十四章 伪善
作者:
复小芽 更新:2022-09-03 06:21 字数:2065
“一家人?你兄弟要弄死我们几姊妹的时候你们怎么不说我们是一家人?我告诉你,你们最好别来惹我,也不要打那些见不得人的算盘,不然,到最后倒霉的一定是不我。”李婧文冷笑着说。
“婧丫头,那件事是二宝的错,我已经罚过他了,你就不要再抓住不放了,你大伯娘说得对,自己家里的事自己解决,不要往外说,破坏了家里的声誉对谁都没有好处。”李连仲看到李婧文越说越不象话,只得出言制止。
“爷爷,我没有跟家人以外的人说过话,我不知道大伯娘为何今天一回来就对我发难,我好象并没有出格的事,我累了一天了,她不说心疼我,反而找一个莫名的理由来教训我,这是什么道理?”李婧文看着李连仲说。
“没什么道理,他们这纯粹是心虚,生怕外人知道他们做的好事,让人看清他们伪善的面孔掩盖之下那丑陋的实质。”这时,刘氏看到她们母女两个都针对自己的女儿,也不干了。
“没说就算了,你大伯娘只是提醒你,刘氏,过去了的就算了,别总是记在心里,这样斤斤计较你心里也好过。”李连仲点点头,他也想李婧文不会跟别人说什么,不然,人家就不会特意来找她了。
“爷爷,我还是那句话,纸是包不住火的,我们虽然不会往外说,但是我希望某些人不要太嚣张,不然,外面有什么风声别栽到我们头上。”李婧文可不卖他的帐。
这个老头偏心到了极点,大房又这么不会做人,他们家的情况村里很多人都知道,只不过他们家有个秀才,本着能不得罪就不得罪的态度。
表面上奉承他们两老福气好,背后说三道四的却不知有多少,他们这些小辈都知道,只有那两个沾沾自喜,正在做着老封君梦的人被蒙在了鼓里。
“还有,我娘那不是斤斤计较,如果连关系到自己儿女性命的事都可以不计较,那样的人还配为人父母?他们的孩子还不任人宰割?我们也是爹生娘养的,是爹娘手心里的宝,所以说二宝做的事,不仅我们姐弟会记在心里,我爹娘也会记在心里。”
“他们不再惹我们则罢,如果再不把我们当人,随意的就想来收割我们的性命,就别怪我们不把他们当一家人。”
哼,他的孙子都杀人害命了,还想让人不要记仇,这可能吗?
“知道了,你们爱记不记,吃饭。”李仲连不耐烦的说,这人真是不识好歹,自己都这样了,他们还不依不饶的,现在需要他们几个做事,不然,他一定把他们赶得远远,免得杵在面前碍眼。
说到二宝的事,张氏和李梅不敢多话了,李婧文也就适可而止,端起碗开始吃饭。
大家默默的吃完饭,李婧文帮着吕氏捡桌子,刘氏则站起来走到李连仲面前:“爹,明天思文要去换药,这钱你是明天早上给还是今天给?”
“二十文一次就用完了?”连仲明知故问道。
“思文的伤太重了,耳朵都扯断了三分之二,上次花了二十五文钱,除了爹给的二十文,我用荷包抵了五文钱,现在我们什么都没有,你可不能说话不算数。”刘氏倔强的看着他。
“李丽也太狠心了,茶水湿了衣服,就对侄女下这样的重手,真是闻所未闻,那可是她的亲侄女,就是对小丫头都没有象她这样的。”吕氏边捡桌子边摇头说。
心里却想,这样的人也太可怕了。她以后有了孩子,一定从小就教育他们离他们的小姑远远的。
“老婆子,给她十文钱。”李连仲虽然不想给钱,但是这是小女儿闯的祸,要是李思文的耳朵真的有事,不说刘氏母女会借机生事,就是他的二儿子也会心生怨恨,以后想要笼络他们为家里做事就难了。
“给。”吴氏从口袋里摸出十文钱来,重重的拍在桌子上。
“爹,娘,我们先回去了。”刘氏平静的收起十文钱,招呼李家华,带着三宝他们回去了。
人的适应能力真强,以前刘氏只要听到吴氏骂人心里就不好过,这才过了几天,她就能无视她的咒骂和冷眼了,只要不打到她和她的儿女身上,她都可以置之不理,更不会在她心里留下丝毫痕迹。
李婧文收完桌子后也回了屋,这时,三宝已经把从山谷里带回来的鸡分好了,他和李婧文已经吃过了,所以相对于刘氏他们,就分得少了点。
一家人很默契的把碗里的鸡连汤连带肉吃完,用芭蕉叶把骨头包好交给李婧文,李婧文若无其事的打开门外出溜湾,找个没人的地方把鸡骨头收进空间中。
散完步回到家里,李婧文教三宝读书写字,刘氏和李思文打络子,李家华则逗六宝玩,到了亥时,准时上床休息。
李婧文听到大家都睡觉了,才闪身进了空间,她在院子里练了一路八极拳,又把金刚拳的前几式练了练,觉得差不多了才去沐浴。
回到书房,她把那套《大炎律》拿了出来,想要在这个世界活得痛快,必须把这套书研究透彻:她一个普通的农家女,除了用法律来保武装自己,实在是没有别的办法了,当然,如果有空子可钻,又能给自己谋点福利就更好了。
她先看了看目录,这套书包括了大炎王朝的现有法律,也许因为这个朝代的开国皇帝是现代人的原故,大炎律法跟现代华国的法律有很多相似之处,它同样包括了三个部分,即民法、刑法和行政法。
然后是法律法规,象刑法、民法、税法、户籍法、继承法、婚姻法、财产法等等都以最快的速度看了一遍。
让她大感欣慰的是财产法中对个人财产的明确的规定:个人名下的财产均属私人财产,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占、索取和强夺,否则会分别以侵占财产罪、抢夺罪论处。